(2013)浙金辖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超英与张润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润平,俞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超英。上诉人张润平不服浙江省永康市(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且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内乡县瓦亭镇瓦亭村张南9号,故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的,应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所在地在永康市,永康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经调查核实,被告张润平的户籍已于2011年11月15日迁入永康,张润平以2006年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来证明其住所地,依据不足。张润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