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告与被告2011年初相识,8月登记结婚,婚后2012年11月6日生一男孩起名周某甲,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原、被告所生小孩周某甲尚未满一周岁,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申清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