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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蔡万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万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蔡万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路。负责人郑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健,该公司客服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必逊,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万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万海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万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万海负担。审 判 长  潘玉泉代理审判员  王睿轩人民陪审员  孙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