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高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罗铁刚与黄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铁刚,黄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高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罗铁刚,男,出生于1976年2月27日,汉族。被告黄小波,男,2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铁刚与被告黄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铁刚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铁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铁刚负担。审判员  李宗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