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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李某,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1983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