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耿瑞智、赵永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耿瑞智,赵永菊,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6473627—5。被告耿瑞智,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赵永菊,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东路30号6楼。法定代表人栾锦涛,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5770305—3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瑞智、赵永菊、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瑞智、赵永菊、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耿瑞智、赵永菊、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