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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孟祥臻与孙克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祥臻;孙克强;石志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10-1号原告孟祥臻。被告孙克强。被告石志礼。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北海商务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臻诉被告孙克强、石志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孙克强驾驶的鲁GR14**号中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孙克强驾驶的鲁GR14**号中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