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141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文慧,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西安市碑林区合力绳大厂下岗职工。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江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生女杜小毅,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未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被告经常借故不回家。2009年8月17日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告一人独自抚养孩子,被告在此后的一年多里不闻不问,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女儿杜小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现在在娘家居住,回娘家的原因是原告把自己严重打伤,自己后来也回去过,现在没回家是感觉双方之间的误会还没有完全说开。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9年2月16日生一女杜小毅,女儿现读初中二年级。原、被告双方婚后为子女教育和生活琐事言语不和,发生矛盾,被告几次回娘家居住。2009年8月17日,双方发生肢体摩擦,被告被打到,次日早晨即回娘家,持续至今。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因为子女上学之事曾有接触,被告还给孩子数次到校开过家长会,也为孩子搜集过学习资料。2012年原告父亲去世,被告曾回家数天一并办理丧事。庭审中,被告称2009年8月17日其被原告严重打伤,左眼后来还动手术治疗,被打的原因是原告嫌自己在厨房削土豆皮堵塞下水管道。原告对此称其不清楚被告受伤之事,当天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其父母出言不逊。双方对此各执一辞。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2012)碑民三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等及本院审判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存在感情基础。之后发生的矛盾争执,多因生活琐事和教育子女而起,但被告因此离家,长期在娘家居住,实属不妥。被告当庭表示其和原告还存在感情,不同意离婚,结合案件实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夫妻感情。原告应念及夫妻情感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双方修复婚姻家庭的机会,避免家庭破裂。双方尤其是被告应多反思自己的不足,其应与原告相互沟通,消除矛盾和隔阂,尽量取得谅解,及早回到家人身边,担负起家庭责任。综上,可再给予原、被告双方一次修复婚姻家庭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