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冯甲、冯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甲,冯乙,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冯甲。被告:冯乙。被告:朱××。原告陈××诉被告冯甲、冯乙、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