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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冯甲、冯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甲,冯乙,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8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冯甲。被告:冯乙。被告:朱××。原告陈××诉被告冯甲、冯乙、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