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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雄与王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雄,王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XX雄,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王锋、郑智镑,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幼,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雄与被告王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雅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