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雄与王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雄,王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XX雄,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王锋、郑智镑,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幼,女,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雄与被告王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原、被告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雅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