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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单才有与冯文泉、朱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才有,冯文泉,朱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单才有。委托代理人朱家安。被告冯文泉。被告朱静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才有诉被告冯文泉、朱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才有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