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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叔琦与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叔琦,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87号原告王叔琦。委托代理人杜学英被告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力洪本院收到原告王叔琦与被告成都龙湖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王叔琦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叔琦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