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监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与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春艾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春艾,罗海远,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监字第000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艾,该公司总经理。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春艾,女,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医生。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海远,男,1961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上诉人徐州中成大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胡春艾、罗海远与原审被上诉人徐州中成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徐商终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