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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5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9月刑满释放;2009年3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3年4月1日被羁押,2013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XX村村委X号403房是被告人郑某租住的出租屋。2013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接到贩毒嫌疑人李某甲的电话,就从外面回到住处等待李某甲等人。不久,吸毒人员黄某、李某乙、张某等先后来到被告人郑某租住的出租屋。郑某即与黄某等共四人用火烤锡纸的方式吸食李某甲提供的冰毒,至当日21时30分许,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房间内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批及疑似毒品四包。经鉴定其中两包为海洛因(分别重计3.13克、0.3克)、两包为“冰毒”(分别重计0.79克、0.2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二、缴获的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3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1克,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王丹霞(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