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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文慧与高桥一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杨某。被告高桥某(KAZUHIROTAKAHASHI),日本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桥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秀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江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