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刘拥山,永年县南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