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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红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地势坤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地势坤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盱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红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南京地势坤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1号。法定代表人唐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盱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五墩北路都梁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地势坤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盱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协议关于管辖权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协议第十条第三项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利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方所在地属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盱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 晓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孔凡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