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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梁某,又名梁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甲,洋县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转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