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惠城法执字第14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文彩娣、邓国雄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文彩娣,邓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惠城法执字第14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路**号。负责人蔡可期,行长。被执行人文彩娣,女,汉族。被执行人邓国雄,男,汉族。关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彩娣、邓国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惠中法民一终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文彩娣、邓国雄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602708.18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07)惠城法执字第147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国雄的房产,因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邓国雄的房产的房地产权。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车学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