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终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林其响、翁笑秋与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其响,翁笑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津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其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笑秋。委托代理人:吴继忠、温正建。上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挺骞审判员 李 佩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詹旭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