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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梁╳╳、莫╳╳与被执行人梁╳╳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梁xx、莫xx与被执行人梁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梁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xx号。申请执行人莫xx,女,19xx年x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xx号。被执行人梁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xx号。申请执行人梁xx、莫xx与被执行人梁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于2013年7月31日自动搬迁并移交玉柴xx号第一层房屋的南北向中间楼梯通道以西部分,第二层房屋的南北向中间楼梯通道以西部分给申请执行人梁xx、莫xx。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梁xx、莫x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梁xx、莫xx向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