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郝建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建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10号罪犯郝建国,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郝建国,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以(2010)朔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郝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分级处遇为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建国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晓 平代理审判员 张 树 苗代理审判员 王 旭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