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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新年与赵泯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年,赵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679-1号原告周新年,又名周小年,男,汉族,农民,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赵泯超,又名赵小超,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67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赵泯超的冀T×××××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赵泯超的冀T×××××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泯超的冀T×××××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