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周新年与赵泯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年,赵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679-1号原告周新年,又名周小年,男,汉族,农民,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赵泯超,又名赵小超,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67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赵泯超的冀T×××××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赵泯超的冀T×××××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泯超的冀T×××××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