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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广通矿山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通矿山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5-1号原告:安徽广通矿山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献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通矿山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广通矿山安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太胜审 判 员  肖 蓉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