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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735号原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21楼20单元。法定代表人钟艺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毅翔,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5楼自编号03。法定代表人陈志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兵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祥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愿意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4元减半收取11002元由原告广州惠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秀建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邵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