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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贵明申请执行任建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贵明,任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吴贵明,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建龙,男,1963年9月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贵明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9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建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任建龙已自觉交纳案件款19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19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