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郎民一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学锋与庹全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锋,庹全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0931号原告:杨学锋,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郎溪县。被告:庹全甫,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农民,住郎溪县。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原告杨学锋诉被告庹全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学锋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杨学锋负担。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