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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文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文格红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