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与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883号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仁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告: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关樟。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1月8日,被告因杭州宋城珊瑚路工程需要石材,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100×50×8公分石板3000平方米,单价100元/平方米,合计300000元。合同对付款期限及违约金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依约发货,截止2010年1月29日,共发货1186平方米。上述石材经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对账后,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被告因需又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1785.5元方块石。然被告在收到上述货物后,仅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70385.5元至今未付,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385.5元,并支付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日一千元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买卖合同,证明2010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石材合同,就被告购买原告石板等内容作了约定。2、对账单,证明2012年1月30日,经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共向原告购买石板1186平方米。3、板材送料清单,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1785.5元方块石。被告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之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是复印件,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元月8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100×50×8公分石板,合同约定:1、数量为3000平方米,单价为10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300000元;2、预付定金10000元,十车货结算一次,付货款80%,余款货物送齐后15天内全部付清;3、延误付款买方应承担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等。2012年1月3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蔡关樟出具对账单,确认收到原告石板1186平方米。除被告预付的定金10000元外,被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货款,依照合同的约定:十车货结算一次付货款的80%,被告应支付的货款为118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80%=9488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货款6万元(含定金10000元),被告实应支付原告货款34880元,被告未按期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至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原告主张的2011年4月28日、5月8日所送石材的货款因没有提供证据的原件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货款34880元,并支付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诸暨市仁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桐庐钰炜景观石材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庐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