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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文耀与蒋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耀,蒋爱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韩文耀。被告蒋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耀诉被告蒋爱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耀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文耀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文耀负担。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龙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