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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容记丝绸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容记丝绸有限公司;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469号 原告上海嘉容记丝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莲。 委托代理人董月英,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嘉容记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即围巾的销售场所位于南京东路XXX号,属于黄浦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天忠围巾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  许 懿 人民陪审员  盛美芬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