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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娟,刘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张爱娟,女,1977年10月28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7710282426,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古冶区古冶西新楼239楼2单元3号。被告刘铮,男,1971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7109272737,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金山晟冶新城55楼3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娟与被告刘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娟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爱娟负担。审判员  芦丽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