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银波与被告韩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波,韩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薛银波,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韩白军,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银波与被告韩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银波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韩白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银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银波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