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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池小萍与曹换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小萍,曹换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池小萍,女。委托代理人池根牛,男,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池莉萍,女,系原告之妹。被告曹换录,男。委托代理人曹宏彬,男,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曹杜录,男,系被告堂哥。原告池小萍与被告曹换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郭荣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小萍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正月初六订婚,1996年正月初八举行了仪式。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个性不合,被告责任心不强,两人经常为此闹矛盾。2004年两人关系逐渐不睦,被告于2005年6月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不给原告及孩子生活费。2006年3月初原告到深圳与被告一起打工。但被告好逸恶劳,两人所挣工资均被被告挥霍,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矛盾。2008年10月两人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曹换录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由于挣钱很少,所发工资全部用于生活。2006年3月原告来到深圳,两人一起打工。后来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还连同他人殴打被告。2008年原告又外出打工,2009年被告找到原告,两人一起生活到2012年11月。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到深圳找原告未果,两人分居时间不足两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正月初六订婚,1996年正月初八举行了仪式,1996年3月在彬县南玉子乡政府领取结婚证书。1997年7月8日生育长子曹盼盼,2004年正月24日生育次子曹凯凯。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6年原、被告一同在深圳打工,并生活在一起。2008年10月原、被告因琐事闹矛盾后分开。2009年春节两人经人说和和好。2012年春节原、被告一同回家,年后两人回深圳打工。2012年11月两人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后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订婚、结婚,且婚后生育两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可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池小萍要求与被告曹换录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池小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郭荣清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