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与廖家存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廖家存,北京中林艺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52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国玉,社长。委托代理人邱连江,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家存,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北京中林艺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汤志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廖家存、北京中林艺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平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