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