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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虞城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