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法民初字第05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支行与刘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支行,刘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58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525-4。负责人石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支行诉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