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和反诉原告李某某诉反诉被告常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反诉被告):常某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贺丽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群,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鲁,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系李某某之妻。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和反诉原告李某某诉反诉被告常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于冲、审判员黄朝辉、人民陪审员訾天旺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审判员 于 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黎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