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孙伟与张文领、王小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张文领,王小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孙伟,唐钢职工。委托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领,无业。被告王小岩,华运出租汽车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负责人张建广,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书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伟诉被告张文领、王小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伟的委托代理人郝红伟、被告张文领、王小岩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伟诉称,2012年3月22日,孙伟驾驶摩托车托带妻子李雪梅在建设路裕华道口由北向南与张文领驾驶的冀B×××××号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孙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文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冀B×××××号出租车为王小岩所有。事故造成原告住院25天,产生医疗费37014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54002元,护理费2250元,评残费用14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03466元。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78606元。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将总诉请变更为61357元。被告张文领口头辩称,我认为我没有什么责任,我们与原告曾经达成过协议,且双方签字按手印了。被告王小岩口头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额外部分我不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与本次事故直接相关;被保险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在年检有效期内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范围列入商业三者险的损失,同意按30%的比例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23时许,原告孙伟驾驶冀B×××××号二轮摩托车托带妻子李雪梅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裕华道口时,与被告张文领驾驶的冀B×××××号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伟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3月22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第0111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文领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伤后被送到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后踝骨折,2012年3月23日出院,实际住院25天。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委托,2013年1月16日,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唐华(2013)临鉴字第1058号临床鉴定,原告的伤情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左下肢内固定取出费用8000元,伤后休息时间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36610元、误工费21287元【(4791元/月-849元/月)÷30天×162天】、护理费2250元(2700元/月÷30天×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0元/天×25天)、左下肢内固定取出费用8000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检验费400元、交通费300元,损失合计70747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号车车主为被告王小岩,被告张文领系王小岩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临床鉴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第01114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两份误工费的理据不足,本院只支持其在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的误工费。对于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扣除5%的免赔率后直接给付原告。庭审中原告认可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再向被告王小岩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伟各项损失合计3383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伟损失合计10519.35元(36910元×30%×95%)。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31元,原告孙伟自负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蒲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