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XX与被执行人卢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XX,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94号申请人曾XX,女,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申请人卢XX,男,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申请人曾XX与被执行人卢XX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于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30.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XX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