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章岭与王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69号原告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王某,住址北京市崇文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户口本和身份证标明的住址都是北京市XX区XX街X楼X门X号,且其长期居住在北京,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以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了由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三村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载明“兹有我社区居民王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在XX花园X栋X室,自2010年10月起至今仍居住于此处。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三村社区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