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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定刑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1999年9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2月1日减刑释放。2013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卫侠、罗海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定边县长城街“原创”百货商场一楼“海宁裘衣”皮草坊,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银灰色钱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内有现金6257元、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田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对被告人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暴玲香审 判 员  韩文林人民陪审员  乔鸿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邹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