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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丽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丽冰,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2012年4月2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9日周口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宪红,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丽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丽冰及辩护人孟宪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1、2012年4月20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党X打印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本;2、2012年4月18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为一陌生人制作三本假残疾军人证;3、2011年9月份,赵丽冰从王X(已故)处借一假房产证的印章,为一中年妇女办理假房产证一本。(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4、2012年4月20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党X打印假周口师范学院毕业证一本;5、2012年4月中旬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魏X打印假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证一本;6、2012年4月20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魏X打印假河南科技学院毕业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丽冰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赵丽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只是居中介绍,没有制造;在伪造高等院校印章的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只是用电脑将真印章扫描后打印在纸上,具体制作是由党X、魏X完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只是起到中介作用,没有制造;公诉机关指控的6起犯罪中,被告人只是打印文字,不能形成独立的制作过程。综上,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主观恶性非常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1、2012年4月20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党X打印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党X、张X的证言;书证:搜查笔录,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侦查机关扣押的赵丽冰打印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侦查机关扣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被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2、2012年4月18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为一陌生人打印3本假残疾军人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搜查笔录,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赵丽冰打印的假残疾军人证三本和被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3、2011年9月份,赵丽冰为一中年妇女介绍办理假房产证一本。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丽冰的供述;书证:搜查笔录,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周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证明,查获的以上假印章印迹和被扣押物品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4、2012年4月20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党X打印制作假周口师范学院毕业证一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党X、葛伟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在葛X处扣押的假周口师范学院毕业证,在党X处扣押假周口师范学院印章等证据予以证实。5、2012年4月中旬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魏X打印制作假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证一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X、马X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周口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物证:在马X处扣押的假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证,在魏X处扣押假黄河科技学院印章等证据予以证实。6、2012年4月20日赵丽冰在周口市六一路南段“旭日升”打字社帮助魏X打印制作假河南科技学院毕业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X、厉X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周口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物证:在厉X处扣押的假河南科技学院毕业证,在魏X处扣押假河南科技学院印章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针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等事项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周口市川汇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赵丽冰进行了社区调查,经过调查,同意在被告人赵丽冰社区矫正期间给予监督和教育矫正。综合证据: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户籍证明。(3)党X、魏X刑事判决书。(4)社区调查评估意见。2、证人路怀义的证言。3、被告人赵丽冰的供述。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冰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打印假国家机关证件7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他人打印制作假高校毕业证3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丽冰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只是起到中介作用,没有制造的辩护理由,被告人当庭陈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应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辩称在伪造高等院校印章的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只是用电脑将真印章扫描后打印在纸上,具体制作由党X、魏X完成;辩护人辩称本案中,被告人负责的只是打印文字,不能形成独立的制作过程,赚取的也只是几块钱的打印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同时,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单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丽冰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电脑二台,复印机二台、打印机二台、压膜机一个、制卡器一个、U盘四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印章河南省周口市卫生学校印章、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汇分局印章、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印章、周口市川汇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证专用章、周口市川汇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淮阳县卫生局印章、川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3枚、周口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印章、周口豫兴房地产测绘队印章、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周口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缮证审验专用章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关 海审判员 黄 华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