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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与被执行人兴业县╳╳镇人民政府、兴业县╳╳镇企业管理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XX,兴业县XX镇人民政府,兴业县XX镇企业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甘XX,女,19XX年X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玉林市XX路X号。被执行人兴业县XX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兴业县XX镇企业管理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XX与被执行人兴业县XX镇人民政府、兴业县XX镇企业管理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返还承包金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XX同意只要被执行人一次性返还本金9000元,愿意放弃其它全部利息,但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兴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