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魏某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参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某诉称:她与魏某结婚后,家庭本来很幸福,但魏某染上赌博恶习,且不听人劝阻,丧失家庭观念,破坏了夫妻感情,现起诉要求离婚;孩子魏天华由魏某抚养,她愿意承担诉讼费等。法庭审理中,魏某某针对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她与魏某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欠条一份。以此证明:魏某涉赌借款并拆借还款的事实。3、魏某书信一份。以此证明:魏某也承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魏某对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以这封信系双方发生矛盾后所写,不是他真实意志,对证据目的不认可。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综合审查认为魏某质证意见成立。魏某辩称:他与魏某某夫妻感情基础好,他已戒赌并安心从事运输,希望魏某某和他重归于好。法庭审理中,魏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魏某某与魏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10日生一子,取名魏天华,现随魏某一起生活。2011年,魏某某住院期间,魏某将治疗费3000元拿去赌博,不足二十分钟便输掉700元。2012年底,魏某某离家后,魏某遂戒赌并从事运输业。本院认为:魏某某与魏某婚姻基础好,共同生活期间,魏某涉赌后,现已悔改,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支持,一定可以重建幸福家庭。魏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其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其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据此,判决如下:驳回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参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