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20号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裴桂生,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职务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宝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赵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