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催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催字第0015号申请人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单位代码:05237395-X)。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俊芳(受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因华夏银行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以该银行承兑汇票找到为由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催字第8号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盛世磐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一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茆倩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