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薛增峰与晁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增峰,晁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30号原告:薛增峰。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晁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增峰诉被告晁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责任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薛增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