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武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薛增峰与晁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增峰,晁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30号原告:薛增峰。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晁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增峰诉被告晁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责任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薛增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