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苑晓双与付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晓双,付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苑晓双,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付淑亮,男,白山市交通局花园超载超限检测站员工,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晓双诉被告付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晓双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晓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晓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已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 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