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08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昌图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XXXX有限责任公司,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0836-2号申请执行人昌图X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昌民一初字第0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0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X另有一套在昌图镇XX小区住宅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X另一套在昌图镇XXX区一号楼一单元四楼二号住宅(产权证号:28383;8-342-142;46.9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李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允许变卖,但须经法院同意方可,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 张 楠